4月15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显示,依据统计法及相关规定,广电总局重新修订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广播电视统计数据直接反映人民群众在精神文化生活方面的客观需求,是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生活满意度的晴雨表。《制度》增加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相关的统计内容,完善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公共服务事业统计指标,以全面反映广播电视行业改革创新发展情况。
根据《通知》,《制度》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范围、报表和指标等进行了调整:
一是根据广播电视部门的新职责新定位,明确统计对象和范围为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以及产业活动单位。
二是调整网络视听节目服务、IPTV、互联网电视(OTT)和短视频等网络视听报表,新增对产业基地(园区)的统计,并强化高清超高清、智能终端等内容。
三是为反映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成效,调整播出和传输覆盖相关报表,增加开播手语栏目、卫星地球站传输系统等指标,并将制度中与农业、农村有关的农村节目播出、农村广播电视覆盖、农村有线电视等指标,统一调整为对农节目播出、乡村广播电视覆盖、乡村有线电视等。
四是根据政府会计制度等改革的要求,调整财务、经营相关报表,按照新会计制度关于资产折旧的要求,增加固定资产折旧指标,补充网络视听节目的制作投资额、销售额以及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投资额等指标,并对创收收入进行细分。
《通知》要求,坚决杜绝数据作假、信息造假。各级填报单位要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主动提供真实情况,避免漏报、虚报和瞒报,切实承担数据质量的主体责任。统计分析既要充分反映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事业发展情况,也要科学反映产业发展现状,尤其要抓好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园区基地等具有广播电视产业发展特点的数据分析,以及网络视听等对广播电视行业发展具有引领性带动作用的新增长点分析。
《制度》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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